回复:有很多医生朋友当了多年医生,有名气、有技术,所以想自己开一家诊所,那么开诊所的流程是怎样的呢?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比较全面的回复,供大家参考。具体情况还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一、申请人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符合本市、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无重复的医疗机构;
2、设置科目以拾遗补缺为原则。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不同类别诊所的具体要求。
四、有合适的、符合条件的场所。
1、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有选址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设医疗机构的证明。
五、有必要的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应有与其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保证。
六、符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
为了让取得执业医师的朋友能够明确开办个体诊所的条件,医学教育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结合下面示例为大家做出详细解析。
问:在乡镇上如何才能自己合法行医?刚考出执业医师证一年是中医专业的!谢谢!!
答:您应该是可以申请开办自己的诊所的,因为在乡镇开诊所的条件要比城市的条件宽松很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文件,请您参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最新版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诊所设置在人员方面至少有 1 名取得 医师资格 后从事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至少有 1 名护士。
那么这里所指的“医师资格”是执业医师还是执业助理医师呢?答案是执业医师,这个结论我们能从《执业医师法》上面得到印证。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执业医师法》在申请个体行医方面只提及了“执业医师”,并没有提及“执业助理医师”。
并且《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简单地说,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在诊所独立行医,更不具备开办诊所的资质 ,只有执业医师工作5年后(中医类别除外)才能开诊所。
原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也已经明确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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